安徽盛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盛赢拍卖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拍卖原则
第一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或法律允许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二章 拍卖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为本市和省内外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执法机关及社会团体提供服务。
第四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据法律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一律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公司不接受委托。
第五条 拍卖物品主要是:1、企事业单位的公有财产;2、房地产;3、有价证券;4、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或低押财产;5、交通、邮政、仓储等单位的无主物资;6、企业产权转让,企业闲置、报废资产处理;7、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转让及各类有欣赏、收藏价值的物品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六条 拍卖人、委托人和参加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竞买人均为拍卖当事人,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八条 拍卖人对委托拍卖品的价值不易识别的,聘请有关专门机构、专家技师鉴定、估价,以避免贵重物品的廉价出卖和防止赝品“以假充真”。其鉴定评估所需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对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一般核定保留价。评估部门或评估师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费用,未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在拍卖过中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需要合法的证明文件;法人应有相应的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在报名登记时向本公司递交、验证上述证明。如果是受他人委托而代理参加竞买的,应当同时出示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报名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拍卖品的实际价值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公司确定。拍卖结束后,若无违约情况,本公司当场还保证金;竞买人若违约,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再次拍卖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四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时间、地点、方式。
5、拍卖标的支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和保管责任。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宣传、公告、场地等费用承担。
9、违约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或者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拍卖日期的确定,拍卖人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但本公司有义务提出拍卖日期确定的分析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停止拍卖:1、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处分权提出异议并有相关证据;2、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停止拍卖;3、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但在成交之后,本公司不予采纳。本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拍卖的实施
第十九条 拍卖实施时,拍卖师首先宣布本次拍竞买人须知和注意事项,同时说明本次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拍卖活动的全过程由拍卖师负责主持。
第二十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同时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付一定数额定金,或者再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同时交付成交总额20%—30%价款作为定金,并按《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成交合同》规定按期付清全部价款和佣金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拍卖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拍卖,委托人应事先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 拍卖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拍卖品数额较大或者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拍卖,本公司邀请公证机关委派公证人员参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在实施践中不断地加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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